【实战总结】: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表时间:2023-12-19 07:53:58 来源:党建之声

  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确保森林旅游工作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游客来的开心、玩的尽兴、游的安全、走得满意,慢慢地加强森林公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森林旅游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各景区林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第一个任务来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

  1、景区内所有的管理机构,均应承担安全管理的部分职责,景区内所有管理机构部门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全体员工都应在其工作岗位上做好景区安全工作,即全员安全管理机构。

  2、根据景区的具体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性的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是景区负责安全管理的全职机构,具有景区安全管理的权威性,负责景区的日常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控制、管理与指挥工作。

  3、组织机构-景区设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作为景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由景区林场场长、副场长、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安全股、秘书股股长组成,主任由林场场长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下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时成立的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景区负责人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总指挥长,成员由林场有关人员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景区有关突安全公共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二)、审议、决定突发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景区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

  (五)、检查、督促景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景区的突发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七)、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批准后督促落实;

  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故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做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配置无线、有线通讯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做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故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做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故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景区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园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安全事故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对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段(如车道急弯处、悬崖空桥、索梯、滑坡处、雨天易发洪水、泥石流处、易发火灾处、野兽出没处),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员,明确范围、内容、任务和责任,一旦在这个岗位范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问题时,可以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景区职工要按段、按片划分责任区,进行分段分片管理,加强值班巡逻。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7)、当洪水、泥石流或滑坡挡路时,不要强行通过,要选择背水高地就地等待救援。

  (9)、遇有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救护工作,如技术和条件 所限,不能进行救护时,应协调后勤保障组运往县城医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游客伤亡、财产损失的,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各景区应急预案报公园办公室备案。公园办公室对各景区应急工作和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对在处置突发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种待遇。

  随着旅游景区的发展,事故风险也在持续不断的增加,旅游服务公司作为景区旅业安全生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要慢慢地增加对本公司旅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公司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为使旅游服务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4.1、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地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4.3、旅游景区应该依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4.1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管理机构是旅游景区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其应尽的义务。是法律和法规对企业安全要求的执行人,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而综合制定的。

  5.1、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5.4、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5.5、建立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6、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做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5.7、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安全管理例会是指以安全为主要内容定期召开的会议。旅游景区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种安全问题的机制,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形式,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检查验收,将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旅游景区内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7.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用科学的办法来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事故的部位,利用现有条件和科学手段加以控制和预防。

  7.2、旅游景区是区域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各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找出易发生事故的领域和环节,采取比较有效的监控措施,达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的目的。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消除;难以及时消除的,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免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8.1、按照《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8.6、景区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9.1、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9.2、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互与通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9.5、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10.1、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3、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设施,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1、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互与通行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品质衡量准则,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12.3、加强景区内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2.4、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12.5、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1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13.1、景区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13.2、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13.4、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13.5、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

  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17.1、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17.2、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旅游景区内设置医疗急救中心,各经营单位设立医务室,配备专业救护人员及急救车、急救箱、担架、医用氧等设施设备,对外公示救援联系方式。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三)、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四)、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八)、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九)、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二)、治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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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旅游相关工作十余年,脚步遍布中国的大江南北,整合全国景区及景区相关产业链顶级资源,在旅游景区行业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先后在国家5A级旅游景区尧山-中原大佛、南太行、中国薰衣草庄园、汉中黎坪等景区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开创行业知名自媒体《景区营销实战派》公众号,汇聚全国三万余旅游从业同行,著有多篇景区营销专业文章以及景区营销案例,并被搜狐、新浪、头条号等国内多个网站、公众号以及《旅游新报》等多家杂志转载。网络百度“景区实战孙震”即可出现大量内容。中国旅游景区职业经理人第一届第二届培训导师,中国花海联盟第二、第三届讲师。国内多个旅游社团及景区的特邀专家顾问。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