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解读《旅游法

发表时间:2024-04-02 05:34:30 来源:媒体关注

  近日,新颁发的《旅游法》在旅游业界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逢“节”必涨……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旅游法》都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广大旅游者期盼的《旅游法》终于颁布实施,对旅游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次黄金周中也发生许多让游客哭笑不得的囧事,《旅游法》中又有没有相应的对策呢?

  今年7月份,安徽游客姚远反映其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存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行程外消费项目等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游客所缴1650元的费用,除去合肥往返海口机票(1400元)以及组团社正常利润外,所剩无几,这是一起典型的“零负团费”案件。

  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违反规定的,由旅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次《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多年存在的顽疾“零负团费”采取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在目前市场普遍混乱的局面下,一定要采取重罚,不能留有任何弹性空间,才能促使更多企业尽快走出“零负团费”的泥潭。相信《旅游法》的出台,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好转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

  近年来,国内各地景区门票逢“节”必涨,5A级景区集体跨入“百元时代”,让众多游客纷纷大呼“玩不起”。各地旅游地方对门票收入依赖导致的景区频频涨价,超过了很多民众的承受能力。

  《旅游法》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允许超出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同时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更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没办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将涨价信息,提前告知广大游客和旅行社组团,这将给大家以充分的选择权。今后,景区要通过餐饮、旅游纪念品等二次消费,逐渐摆脱“门票经济”的依赖。《旅游法》是涉及旅游业未来发展的法律,是针对一线的实践操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广大游客提供很大的便利。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据了解,很多地方的国内游产品以及不少东南亚旅游服务产品的报价都低于其成本价格。“这样一来,旅游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也就轻易造成市场出现价格战。”海南省旅游质监所所长王晓华表示,加上一些消费者秉承“物美价廉”的态度,旅行社只能以超低价格来争夺客源。报价低于产品成本,旅行社、导游就只可以通过购物回扣、自费项目回扣等获得利润。王晓华指出,此次《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利于旅游服务产品回归正常的价值水平。《旅游法》严格执行的话,大部分旅游线路的报价应该会有所上涨,而这是让旅游服务产品回归到其真正的价值范围。(郝鑫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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