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四则

发表时间:2023-12-04 19:44:07 来源:资讯中心

  评析:该案是工商、旅游部门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治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中,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查办的典型旅游违法案件,有力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川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标注:“某假日酒店是集团全资建设并管理,集餐饮、住宿、会务、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的四星级综合型豪华酒店,坐落于通江县城红色革命圣地,是您红色旅游、放松身心的首选休憩之地。建筑独特壮观、交通方便快捷,是商务接待、会议、休闲旅游的最佳之选”的字样,被实名举报后,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冒用“四星级”名义,并对外宣传使用“最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用以增加酒店大众知晓度,招揽入住客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该案的查处对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宣传“是中国知名的新型B2C旅游电子商务网站,中国领先的自助游资讯及预订平台”,“截止目前,有一千多家景区、三千多家度假酒店、千余家国内外旅游局和航空公司等同某旅游公司开展合作,覆盖全国各省及直辖市,覆盖5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内容。广元市昭化区食药工商部门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宣传内容明显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

  评析: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将商业信誉和经营情况做夸大宣传,使消费的人在选择对比时,非常易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其服务。该案对强化网络监管执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攀枝花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为吸引消费者提高人气,在广告牌印有“宴席优惠大酬宾:A套餐菜品全单9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以上内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

  评析:经营者规定其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是为逃避责任或是在经营过程中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意思解释上享有主导权,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对此工商部门将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