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石山景区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4-23 20:27:22 来源:浩瀚体育安卓版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白石山景区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有效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旅游资源,根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白石山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石山景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景区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规划、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涞源县人民政府将白石山景区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将保护白石山资源、加快白石山景区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白石山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是白石山景区法定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白石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履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重点是《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依县政府授权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在景区周边开展执法活动,相关单位涉及白石山景区范围内开展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需与白石山景区管委会对口部门协同进行。

  涞源白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白石山景区经营主体,是景区内资源保护、开发、森林防火、防汛、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接受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督导检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依法打击景区内攀折林木花草,移动和损毁地质遗迹界碑及标识等破坏生态和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打击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景观等行为;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打击 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按照《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指导乡镇依法查处景区内开山、采石、挖土、取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依法打击倒卖景区门票、无证导游或随意提高导游价格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依法打击刻划、涂污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等行为。加强对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及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监管,按照安委会工作要求做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拦车揽客、兜售商品等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加强景区索道等设备、设施的监管,确保安全运作;加强对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景区内及景区周边各类治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打击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强化对爆炸性、易燃性设施的审核和监管。负责整治旅游道路沿线(含风凉沟步行街)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依法打击旅游道路沿线交通违法的行为。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打击非营运交通工具载客行为,督导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测试、检验。

  (七)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景区新建设施的环境评估工作,依法打击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打击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

  (八)行政审批局:负责参考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依法审批。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乡镇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

  (十)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法审查景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予立项或备案。

  (十一)财政局:负责将白石山景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涉及景区的县级以上奖励、补贴、项目建设资金,按照财政拨款渠道予以拨付。

  (十二)水利局:负责依法对白石山景区内水体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景区防汛工作做监督指导。

  (十三)乡(镇)政府:负责依法整治景区周边及村庄内村民随意划定停车位、乱收停车费和其他无证经营行为;对辖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拆除。

  (十四)监察委:负责依照监察职责,按照《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纪依法监督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各相关单位、乡(镇)按照职责范围,对白石山景区内的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工作实际,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白石山景区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投诉和举报受理主体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乡镇结合自己工作职责,协助处置办理。

  第八条 白石山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白石山景区总体设计和白石山景区详细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白石山景区总体规划和白石山景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白石山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建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者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建立白石山景区建设项目和重要活动合规性审查机制。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提供给相关审批单位。白石山景区开展各类营销活动及景区周边旅游交通运输、导游服务、旅游纪念品的经营、户外广告投放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竞技活动、影视拍摄等,需报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白石山景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如有违反,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第十一条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科学、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设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界碑和地名标志、路标、说明标识等标志牌,白石山景区经营机构按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按时换陈旧和破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要督促景区经营机构在景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并定时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景区经营机构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障景区内饮水安全,对污水和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 在白石山景区内利用旅游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景区规划,采用公开对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未取得景区项目经营权,不得在白石山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乡镇依法打击景区周边摆摊设点、乱摆乱放等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景区内经营秩序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在白石山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作,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消除后,方可运营。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未经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与景区经营管理无关车辆(不包括原合法经营单位)不得驶入白石山景区。进入白石山景区的车辆,不得在白石山景区运送旅游者期间驶入景区内盘山公路。车辆应当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对不服从管理的,由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制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组织消除;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在白石山景区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依规定取得导游证件并在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禁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白石山景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进入白石山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景区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白石山景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白石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