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 任某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发表时间:2024-03-23 10:51:09 来源:媒体关注

  原标题:典型案例4 任某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重点整治。本案正值2020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市旅游市场正快速复苏,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我市旅游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用实招、出重拳、动真格,取得了明显成效。

  重处重罚。本案对任某游旅行社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罚没款共计3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涉案的责任人员分别作出1万元以上不等的罚款。成效明显。通过本案查处,彰显我市旅游主管部门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乱象的决心,并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有效遏制了“不合理低价游”蔓延态势,净化了旅游市场环境。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0日,游客刘某举报称其2020年10月1日至5日在厦旅游期间遭遇服务的品质问题,并称涉事旅行社为厦门任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某游旅行社)。经初查,任某游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期间,任某游旅行社先后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方式具体接待了7个旅游团队,共计产生亏损117360.5元,为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司安排上述7个旅游团队进入刀店、珠宝、丝绸和乳胶等4家购物店,并诱导旅游者购物,共计获取上述4家购物店给予的购物回扣共计130383.34元。任某游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任某游旅行社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0383.34元,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