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旅游法》走遍万水千山都不怕

发表时间:2024-04-03 07:26:07 来源:媒体关注

  《旅游法》从各方面保护游客利益,半年来,游客对于这部中国第一部旅游,从陌生到熟悉。以下三个案例,将有利于游客更加熟练运用《旅游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2013年10月,刘女士一行三人在某旅行社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九黄三日游。上车时发现操作团队的旅行社与报名参团的旅行社不一致,且现场发放的行程单与组团社提供的行程单不一致。

  处理结果: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程安排等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程安排”的规定。该旅行社被责令改正,上交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经理、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注意合同上是否有旅行社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备案号。

  2、在团队出发前,旅行社也能够主动向游客提供旅程单。如未得到,游客应主动要求得到最终行程单,并与实际行程作对比。

  3、出现旅行社、行程与合同和最终行程单不一致的情况,应妥善保存合同和行程单,并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执法部门投诉。

  2014年春节期间,王大爷与家人一同游览某景区,王大爷已年满70岁,当他向景区出示自己的老年证并希望得到免票时,被告知景区执行老年证享受门票半价优惠政策,但不能全免。

  处理结果:《旅游法》对于部分特殊群体能否在景区享受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并未作出规定,现阶段各景区的优惠政策仍然由景区依据自己情况制定。游客购买门票需依照景区规定执行。

  1、现阶段各地对于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到景区参观所享受的待遇具体规定不一样,在前往景区前可查询该景区相关减免门票的政策。

  2、组团游时,若符合相关减免门票政策,参团前应告知旅行社,便于事后退还门票减免金额。

  游客唐先生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稻城、亚丁豪华游”,旅游价格3800元。游程中,唐先生了解到同团享受同等服务的其他游客的旅游费用是2000元、2500块钱不等,认为本人交纳的旅游费用偏高,游程结束后,向旅游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唐先生在旅程中和其他游客享受的是同等的服务,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允许超出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的规定,游客唐先生交纳了3800元,超出了合同价差15%的标准。依据此项规定,旅游执法部门责令旅行社退还了游客多交纳的旅游费1500元。

  1、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主动要求查看其他游客的合同,并要旅行社作出书面声明,承诺价格不变动或者给出价格浮动范围,并明确违约责任。

  2、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同团不同价的现象时,可以向旅游部门据理力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与本团的其他成员一样的价格,同时也可以向工商部门、物价部门、旅游主管职能部门进行投诉。